乌兹别克斯坦改革生态鉴定——并借鉴哈萨克斯坦经验
乌兹别克斯坦将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转向新的国际标准,实行电子提交文件、筛选与界定程序,并扩大公众参与。
在制定改革方案时,除其他国家的经验外,还研究了哈萨克斯坦的经验,尽管哈萨克斯坦本国的《生态法典》早在几年前就已确立了类似机制。
要点简述
- 乌兹别克斯坦内阁2026年5月11日第234号决议引入国家生态鉴定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体系的综合现代化改革。
- 该国首次引入国际通行的筛选(筛查)和界定(范围确定)程序——在项目筹备的早期阶段即可确定生态评价的必要性及其范围。
- 在制定文件过程中,研究了包括哈萨克斯坦在内的11个国家的经验,以及世界银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安组织和韩国环境研究院的专家意见。
- 生态鉴定将全面转为通过统一政务门户网站进行的电子化形式,同时将对象分类从四类缩减为三类。
乌兹别克斯坦的变化
据Uzdaily报道,此次改革不仅涉及程序层面,还包括鉴定内容的实质性充实。该体系首次引入碳足迹和温室气体排放评估、多个项目对同一区域累积影响的考量,以及要求采用最佳可行环保技术。公众参与范围也得到单独扩展——引入了公众生态鉴定制度,同时按生态影响程度划分的官方项目类别数量从四类缩减为三类,这应有助于简化企业的办事流程。正如国家生态鉴定中心主任盖拉特·穆哈梅多夫所强调,生态鉴定不再仅仅是行政审批程序,而是转变为一种生态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在项目规划阶段就识别出潜在后果。
哈萨克斯坦已走过这条路
乌兹别克斯坦改革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制定者所研究经验的国家名单:日本、德国、韩国、欧盟国家、加拿大、美国、土耳其、格鲁吉亚、新加坡、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而乌兹别克斯坦刚刚引入的筛选和界定程序,在哈萨克斯坦《生态法典》中已有专门条款予以规定——第69条确定了拟议活动影响的筛选,第70条设定了影响重要性的标准,第71条则规定了评估范围的确定。该法典还规定了针对国家规划和构想进行单独的战略环境评价程序——这正是乌兹别克斯坦立法中现在新增的内容。也就是说,在这一进程中,哈萨克斯坦不仅仅是顺应共同趋势的邻国,更是制定乌兹别克斯坦新规时所依托的实际参考来源之一。
邻国为何相互借鉴
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生态监管体系向国际标准靠拢并非巧合,而是中亚地区吸引外资更广泛竞争的一部分。从世界银行到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国际投资者和开发银行在选择大型项目所在地时,会评估生态监管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环评体系不清晰或过度官僚化的国家,可能会在与规则更明晰的邻国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相互借鉴经验是一种理性的策略:既然可以评估具有相似经济条件的近邻已经行之有效的做法,何必从头创建一套新程序。
作者结论
乌兹别克斯坦的改革本身并非重点,其意义在于提供了一个从外部审视自身体系的机会:对乌兹别克斯坦官员而言看似新颖且国际化的标准,在哈萨克斯坦已作为《生态法典》的一部分施行多年。这并非自满的理由——法律中形式上规定了筛选和界定程序,并不能保证其在实践中得到高质量的应用——但这是一个有益的参照,有助于我们不是孤立地、而是在与地区邻国当前发展趋势的比较中,来评估哈萨克斯坦的环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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