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放射性废物储存能力仅够维持5年

乌兹别克斯坦长期搁置的放射性废物储存库超负荷问题,如今已迫在眉睫。

乌兹别克斯坦放射性废物储存能力仅够维持5年

虽然现有设施容量尚可维持,乌兹别克斯坦仍紧急通过了其历史上首部全面规范该领域的法律,并在立法过程中明确参考了哈萨克斯坦的经验。

要点简述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放射性废物储存中心现有容量大约还可使用4至5年——在10个储存库中,4个已经填满,其余储存库的填充率为50%至92%。
  • 立法院(最高会议下院)一读通过了《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草案——这是该国历史上首部关于该主题的综合性文件,尽管乌兹别克斯坦已拥有一座研究性核反应堆,并正在建设核电站。
  • 一个特殊问题是苏联时期的铀矿遗产:从1964年到1994年,纳沃伊采矿冶金联合体第一水冶厂的尾矿库累积了超过5700万吨铀废料,而由于缺乏对已填埋废物进行长期监测的法律框架,即使有国外资金支持,进一步开展复垦工作也受到限制。
  • 在起草该法律草案时,研究了包括哈萨克斯坦在内的八个国家的经验,而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181个成员国中,仅有81个国家通过专门法律对放射性废物管理进行监管。

距饱和仅剩五年

乌兹别克斯坦内阁下属工业、辐射与核安全委员会副主席萨尔多尔别克·亚库别科夫直言不讳地描述了现状:“目前,该中心的10个储存库中已有4个填满,其余储存库的填充率在50%至92%之间。现有接收废物的能力大约还能维持4至5年。”

目前,该国约有2500个放射源,供约176家组织使用——所有废弃放射源最终都必须送往该中心。然而,乌兹别克斯坦至今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来全面规范此类废物的整个管理周期——从产生、加工到储存、运输和处置。

缺乏法律基础管理的铀矿遗产

报告中关于苏联铀矿遗产的部分尤其具有代表性。在纳沃伊采矿冶金联合体运营的30年间(1964年至1994年),第一水冶厂尾矿库累积了超过5700万吨铀废料。在2023至2025年间,利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提供的900万欧元赠款,扬吉阿巴德和恰尔克萨尔地区的设施得以复垦——但据亚库别科夫称,由于缺乏对已填埋废物进行长期监测的法律框架,后续工作受阻,这也限制了从EBRD等机构吸引新一轮融资的可能性。

哈萨克斯坦经验作为范本之一

该法律草案的起草者直接研究了八个国家的实践——美国、比利时、德国、法国、瑞典、韩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并参考了六位外国专家和八位乌兹别克斯坦相关机构专家的意见。借鉴哈萨克斯坦经验是合乎逻辑的:哈萨克斯坦此前已牵头在库尔恰托夫国家核中心基础上成立了独联体放射性废物管理区域能力委员会,并且国际原子能机构低浓缩铀银行也已设在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但哈萨克斯坦还有一个更具体、更新的实例,恰好解决了乌兹别克斯坦即将面临的问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原子能机构副主席古马尔·谢尔加津早在2025年11月就曾表示,未来哈萨克斯坦核电站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两座反应堆约50立方米——将被填埋在前塞米巴拉金斯克核试验场址内,国家核中心将于2026年开始进行该处置场的实地建设工作。据他介绍,处置规则正在参考芬兰的经验制定,芬兰将高放射性废物填埋于400米深处,并计划由国家核中心担任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运营机构的职能。

面向整个独联体的共同文件

乌兹别克斯坦与哈萨克斯坦的呼应也契合更广泛的区域框架:2026年4月,独联体经济理事会批准了成员国至2030年期间在放射性废物管理、乏核燃料管理以及核与辐射危险设施退役领域合作的主要方向。该文件由“TVEL”公司——俄罗斯国家原子能公司(Rosatom)的燃料部门,履行独联体在该领域的牵头组织职能——制定,涵盖协调立法、发展基础设施、人才培养以及共同体国家间的技术交流。乌兹别克斯坦在此区域共同框架出台后不久便通过本国国家法律,这表明独联体国家正同步推进核遗产议题——从共同宣言走向具体的国家法律和实际解决方案,例如哈萨克斯坦选择塞米巴拉金斯克场址的决定。

法律草案中的争议性表述

即使在一读阶段,该法律草案也并非一帆风顺。议员扎法尔·胡多伊别尔季耶夫指出,关于“无主”放射性废物的条款与含核材料废物的国家所有权规定之间存在矛盾。亚库别科夫解释说,所谓无主废物主要指苏联时期前铀矿遗留的、实际上已无所有者的设施,而位于帕尔肯特区的专门长期储存中心则属于国家财产。起草者同意在二读前完善这些有争议的表述——这是一个可行但并非最终的折中方案。

作者结论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草案的历程展示了那些多年积累核与铀矿遗产却缺乏统一法律框架的国家的典型情景:储存能力的实际短缺先于系统性监管的出现,而非相反。乌兹别克斯坦在制定本国法律时直接研究哈萨克斯坦经验,这实际证明了哈萨克斯坦近年来不仅建设了单独的核设施,更构建了该领域完整的区域专业知识体系,并受到邻国的重视。